“司法行政化”是法院“独立审判”?淖畲笳习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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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3年12月10日16:58 红网 |
我国法制进程显著加快,令人为之振奋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11月30日在全国法院系统下发了《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》,两天之后(12月2日),高法向全社会公布了这份通知,引起世人关注。 “通知”的主题是要认真解决长期以来就已存在的“超期羁押”的问题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,这无疑是一个“老大难”。存在既久可谓之“老”,牵涉面之广可谓之“大”,解决起来不容易可谓之“难”。其实,早在1998年10月19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《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,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》,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、司法大检查工作。结果如何?这是人们都清楚的了。 拜读“十项制度”之后,我觉得其中的第四条,还有某种模糊之处。 通知中的第四条原文是这样说的: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,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,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,坚持两审终审制。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,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。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。 可以说,法院“独立审判”是“司法独立”之关键。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,“内部请示”的全部含义到底是什么?除了司法系统内部的的请示之外,是否把对“系统外”的某些“请示”也包含在“内部请示”的范围之内了呢? 社会现实是最好的回答。人们不止一次地看到,被作为弘扬“主旋律”之诸多影视作品中,党委书记对司法机关“发号施令”的情况还嫌少吗?在司法实践中,有的案件正是在“领导批示”(也就是“内部批示”)之后,受到“高度重视”,才获得突破的;而有些案件,由于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,领导“多次批示”的情况也是有的,新闻媒体时有报道。此情此景,何谈“司法独立”?何谈“独立审判”?——“批示”对了,还好;“批示”错误,甚至“批示”本身就是腐败的产物,那么“司法公正”也就不存在了,许多“司法腐败”的发生与此不无关系。事实是,有些案件久拖不决,有些犯罪嫌疑人被“超期羁押”,往往与某种情况下的“长官意志”或“领导批示”是分不开的。 一直以来,司法部门都隶属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,直接受制于党政机关。例如,据《人民法院报》2003年1月13日报道,某省省长和其他几位领导人一道“听取了省高院院长的汇报”,并“对全省法院工作提出要求”。试问,省长有权听取高级法院院长的工作汇报吗?或者,一个省的高级法院院长有义务向省长“汇报工作”吗?如果是这样,怎么能指望司法机关不受“领导批示”的安排? 有人把上述现象称之为“司法行政化”。我同意这种概括。其实,这里的所谓“行政化”,说穿了,就是“行政干预司法”。 还好,有的地方比较开明,有关党政领导机关申明“不干预司法独立办案”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、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湖北省委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上强调,行政审判好坏是衡量法治环境好坏和党政干部执政能力、执政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;此前,俞书记代表省委班子就曾做出“八项承诺”,其中一条就是“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”,要求省委、省人大常委会、省政府的负责同志都不干预法院办案,为法院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做出表率作用(法制日报,2003年4月15日)。 司法部门(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)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,是社会正义的“守护神”。为要克服“司法行政化”之倾向,彻底解决“司法独立”和“独立审判”的问题,我认为,建立司法系统“垂直领导体系”,免遭“长官意志”的干扰,省却“内部请示”的多余环节,加快促进实质性的“司法独立”,当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,舍此,别无他途。(稿源:红网)(作者:王克安)(编辑:杨国炜) |